世界中联美容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(试行)
时间:2007-1-5 作者:联合会秘书处 关注度:
第十三条 “世中联美”下设秘书处,负责“世中联美”日常事物性工作。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专职主持日常工作,秘书处设在中国北京。
第十四条 “世中联美”设立有专家委员会及名誉职务(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名誉常务理事、名誉理事、名誉会员等)。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名誉职务人员由秘书处提名,会长审批通过,报“世界中联”备案,每届4年,可连聘连任。
第十五条 “世中联美”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费及个人、社会和团体的捐款;
(二)“世中联美”主办的业务活动或服务收入;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美容专业委员会
2006年12月